蓄電池作為易損耗零部件有一定的特殊性,消費者未依照要求脫開負極電纜或未定期充電導致蓄電池損壞,經銷商可以要求消費者自費維修。
案情簡介
消費者購買的一輛轎車使用了一年多,前段時間因為疫情原因車輛停放在小區停車場幾個月,導致蓄電池虧電損壞。消費者到經銷商處維修時,被告知需要自費維修,無法免費修理。消費者認為因為疫情管控車輛無法出小區才造成蓄電池損壞,要車主自行承擔維修費用不合理。
相關規定
《家用汽車產品修理、更換、退貨責任規定》第三十條規定: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,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經營者對所涉及產品質量問題,可以不承擔本規定所規定的三包責任……(五)因消費者未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正確使用、維護、修理產品,而造成損壞的。
處理意見
蓄電池作為易損耗零部件有一定的特殊性,通常廠家的使用說明書中會有“超過XX時間不使用車輛時,應脫開蓄電池負極電纜”、“每隔XX時間對蓄電池進行一次充電”等類似表述。消費者未依照要求脫開負極電纜或未定期充電導致蓄電池損壞,經銷商可以要求消費者自費維修。